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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职工大学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0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9]128号
【发布日期】 2009.04.28 【实施日期】 2009.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院校与教职员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职工大学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9]128号)

合肥市职工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合职大字[2009]04号)收悉。
  你校是合肥市人事局认定的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配合市财政局完成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你校开展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核定你校2009年度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收费标准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50元,每期培训40课时,教材费20元。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50元,每期培训120课时。
  三、会计职称考前培训,中级培训3门课程,其中,中级会计实务80课时,财务管理、经济法分别为60课时,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50元;初级培训120课时,培训费每人每课时2.50元。
  四、会计电算化考前培训,培训费每人每课时3.00元(含上机费),每期培训100课时,教材费20元。
  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收费进行公示。
  六、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今年年底,期满后,请按程序申报,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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