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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03   阅读:

发文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滁政办〔2018〕46号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0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滁政办〔201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努力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预防与保障机制

(一)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全市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企业应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供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和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证。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 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


(三)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各级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四) 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向人社和规划建设、国土房产、交通运输、市政、水利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人社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人社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五) 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要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必须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用工备案。要探索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鼓励施工企业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三、健全工资支付和工程款监控管理

(六) 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地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落实工资支付信息采集、企业经营状况动态调查、欠薪矛盾排查化解等管理职能。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水平,根据劳动用工诚信记录健全分类监管机制,对发生过欠薪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地政府及人社、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审核其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或将其纳入招标文件内容。


(七) 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等不当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


(八) 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九) 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 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范围,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案件快速办结。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健全人社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间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积极配合检察院完善立案监督和法院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裁定先予执行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 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二) 妥善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各地要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人社等部门要迅速介入,当地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和提前预防,并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十三) 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实施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施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规划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十四) 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


五、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十五) 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相关责任内容要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十六) 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社、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监管、工商、信访、人民银行、工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和人社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本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制度,加强预测预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县、市、区,以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专项督查,及早将欠薪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领导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 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房产、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处理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及其他工作。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开展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工作,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等工作,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要求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禁止参加投标。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研究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等工作。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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