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10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芜政办〔2017〕41号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3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解决广大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 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力争到2020年,我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无拖欠目标。
三、 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备案时,要提供用工花名册及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等部门)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对不为农民工办理实名登记、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不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等。(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三)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明示上一个月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名单,并按月更新。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实现所有施工场地维权信息告示牌全覆盖。(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四、 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垫付和清退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减免保证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等部门)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等部门)
(三)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对在建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执行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卡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记入建设领域诚信信息系统,禁止承接新项目。(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四)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芜湖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合理确定应急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在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的保障作用。(牵头单位: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人社局)
(五)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根据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依托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网络监管,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预测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梳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掌握建设项目欠薪信息,并上报市政府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统一对外发布欠薪预警信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参加单位:市信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参加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信访局、市财政局)
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核参加竞标企业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管局;参加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
五、 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探索以担保、保险等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等措施,预防工程款拖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管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明确增加(减少)的工程量变更作为追加(减少)的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核算,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同比例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强建设市场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对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
六、 依法处置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
(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级司法部门应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牵头单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总工会等)
(三)妥善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常年设立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受理窗口,开通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要与县区、开发区建立定期会商、联办制度,对重大拖欠工资案件,实行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联合办理处置。进一步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和提前预防,并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信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及市住建委等部门)
(四)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快全市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同时,纳入失信监管重点范围,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市公管局]
(五)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逐步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加强监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练兵,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能力,提升执法效能。(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
七、 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相关责任内容要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加单位:市人社局)
(二)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负责人牵头,人社、发改、公安、司法、财政(国资)、住建、交通、水务、工商、信访、人行、工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研判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部署并指导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诚信信息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户、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改(物价)等部门要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市政府投资项目工资清欠工作,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并加强应急周转金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协助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欠薪逃匿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等工作,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督促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资支付专户等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日常排查、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预测预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行业、县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及早将欠薪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参加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信访局等]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本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问责制度,对领导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等]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牵头责任单位职责及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牵头责任单位职责及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责任单位 | 职责范围 | 主要工作任务 | 备注 |
1 |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清欠、防范处置工作和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建设。 | 1.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由地方政府负责人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2.定期排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特别是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工资款的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理;3.依法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受理和应急处置工作;4.加强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工资专户制度等;5.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本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等。 | |
2 | 市人社局 | 负责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组织和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负责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和企业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工作等。 | 1.做好市政府全面治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2.定期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企业劳动用工诚信等级评价等;3.依法受理欠薪投诉案件并交办责任单位;4.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移交和协查工作;5.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等制度的贯彻落实。 | |
3 | 市住建委 | 负责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诚信信息建设,落实实名制管理等。 | 1.加强建设市场执法监管,严格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强化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依法打击工程挂靠施工、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2.负责建筑领域和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定期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和清欠工作;3.落实建筑领域和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工资保证金、劳资专管员等制度;4.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系统;5.设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时受理欠薪案件并依法妥善处置等。 | |
4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交通领域建设项目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诚信信息建设,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制度。 | 1.加强交通领域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依法打击工程挂靠施工、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2.负责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定期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和清欠;3.落实交通领域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工资保证金、劳资专管员等制度;4.加强交通领域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管理,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系统;5.设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时受理欠薪案件并依法妥善处置等。 | |
5 | 市水务局 | 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诚信信息建设,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制度。 | 1.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和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依法打击工程挂靠施工、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2.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定期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和清欠;3.落实水利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工资保证金、劳资专管员等制度;4.加强水利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管理,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系统;5.设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时受理欠薪案件并依法妥善处置等。 | |
6 | 市公安局 | 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协助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欠薪逃匿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 | 1. 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立案和侦查工作;2. 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早介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3. 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依法打击恶意讨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 |
7 | 市信访局 | 负责到信访接待场所或政府门前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投诉接访和应急处理工作。 | 1.对到市讨要工资的上访事件做好应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汇报;2.疏导协调来市农民工讨薪事项等。 | |
8 | 市重点局 | 负责由市重点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1.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和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依法打击工程挂靠施工、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2.负责市重点局承建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工作,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定期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和清欠;3. 落实市重点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工资保证金、劳资专管员等制度;4.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系统;5.设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时受理欠薪案件并依法妥善处置等。 | |
9 | 市财政局(国资委) |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1.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2.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加强和规范周转金使用管理,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3. 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 | |
10 | 市公管局 | 负责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落实农民工工资政策,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场竞争主体资格设置的监管。 | 1.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2.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3. 监督招标人按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有关规定列为合同条款。 | |
11 | 市发改委 (物价局)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市政府投资项目工资清欠工作,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 1.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2.负责铁路建设及系统内基建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定期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和清欠;3. 落实铁路建设及系统内基建投资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工资保证金、劳资专管员等制度,设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时受理欠薪案件并依法妥善处置等;4.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系统。 | |
12 | 市司法局 | 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等工作,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1.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2.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3.为农民工解决欠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4.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工作。 | |
13 | 市总工会 | 负责组织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工资情况排查,引导劳动者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诉求。 | 1. 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组织;2. 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工资情况排查,引导劳动者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诉求;3. 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工作。 | |
14 |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负责做好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 | 1.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2.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3.挂牌督办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4.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 |
15 | 其他成员单位 | 落实有关文件规定职责 |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