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蚌政办〔2017〕8号
施行日期2017年03月23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严把准入关,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督查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市农民工统一实名信息数据库;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收集登记农民工身份证和银行卡等基本信息;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发放等相关记录。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建立完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监管制度。制定出台《蚌埠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实施办法》,要求建设开发单位开设工程款专用监管账户,施工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监管账户;明确建设开发单位建设资金到位与工程款及时支付的责任;明确施工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登记、打卡考勤、按月发放工资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账户的责任。建立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网络监管平台,实行建设开发单位工程款支付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网上运转。监管部门通过网络平台,适时监控各县、区(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月度支付情况,及时明确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公开发布预警通知,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清偿。
(五)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监管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二、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县、区政府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对辖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健全工资支付预警预测系统,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在工程建设领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行业主管部门记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期限内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逐步扩大到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以及其它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制定并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不得减免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缴存比例,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
(三)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县(区)两级周转金规模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500万元。对企业无力支付或企业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及时补足。
三、 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约束建设开发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垫资施工,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与个人参加招投标,从源头上防止发生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拖欠。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凡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未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又未对剩余工程款结算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承诺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三)加强工程执法监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对工程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和出借资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隐患。
四、 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市、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市、县(区)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妥善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和提前预防,并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四)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加快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 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现有编制数,配齐配强监察执法人员,对挤占劳动保障监察编制的情况进行清理和纠正。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
(二)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逐步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加强监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执法业务能力,提升执法效能。
六、 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相关责任内容要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对解决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对辖区范围内企业及工程欠薪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摸底排查、督促整改和调查处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领导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市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人社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市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市财政局(国资委)要加强对政府预算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负责督办解决国资委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市重点工程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等工作,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市信访局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