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六政办〔2016〕70号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02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 明确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以上相关责任内容以及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要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 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需要分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或分包企业,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对农民工服务管理和工资支付的义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维权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 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从2017年1月起,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一卡通”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并将发放农民工的名册和影像资料存档3年。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抽查对象,必要时现场督查工资发放情况。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四)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上一年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规范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缴存,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缴存,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上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承包工程施工项目发生1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按项目工程总造价2.5%的比例缴存;发生3件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按项目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缴存。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不得减免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缴存比例,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
(五) 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六) 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原则不低于30%)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七)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严格执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纳入失信监管重点范围,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应当审核其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三、构建农民工工资清欠长效机制
(八) 做好工资拖欠预防工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巡查并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要结合投诉举报和日常检查巡查,对存在欠薪隐患的项目进行深入摸底排查,对这些项目实施重点监察,列出欠薪问题清单和台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包保负责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问题原因、解决方法、解决时限等,逐一盘点销号。建立约谈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约谈存在欠薪隐患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及分包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限时整改。对约谈无法解决的欠薪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九) 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县两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在“元旦”、“春节”期间,成立农民工工资联合清欠办公室,设立联合窗口,通过联动、联调、联处的工作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适时提前介入,指导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和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等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一) 妥善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迅速介入,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 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完善目标责任制度,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和完善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排查,加强专项督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
(十四) 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市、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受理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重点工程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息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等工作,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监察机关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十五) 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欠薪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任务分解表》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落 实 措 施 | 责 任 单 位 | 配合单位 | 备 注 |
一 | 明确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 1.各类企业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 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市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 | 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
2.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 市住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人社局 | |||
3.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 项目主管部门、市住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 | 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工程款(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落实责任。 | ||
4.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 市住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人社局 |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发现拖欠工程款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 | ||
5.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 市住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等部门 |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察执法力度,发现源头性欠薪违法问题,及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 ||
6.以上相关责任内容以及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要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 | 市住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人社局 | 2017年1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 | ||
二 | 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 7.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 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总工会等部门 | 加大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企业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备案。 |
8.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 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公安局、人社局、工商质监局、总工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人行六安中心支行等部门 | 每年对新建项目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巡查一次,检查是否落实实名制管理、设立劳资专管员、设立维权告示牌;对违法行为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处理。 | ||
三 | 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 13.从2017年1月起,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一卡通”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并将发放农民工的名册和影像资料存档3年。 | 市人社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人行六安中心支行 | |
四 |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 | 15.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上一年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规范而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缴存,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缴存,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 | 市人社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人行六安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工商质监局、开户银行 | 建立辖区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台账,并及时通报。 |
17.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缴存、动用和退还规定,不得减免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缴存比例,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 | 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 人行六安中心支行及开户银行 | 各县区每年4月底前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 | ||
18.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 | 市财政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人社局 | |||
五 | 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 19.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 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 ||
20.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 | 市发改委、财政局、重点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 |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合同进行把关抽查。 | ||
21.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 市住建委、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人社局、人行六安中心支行 | 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情况。 | ||
六 | 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 24.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 | 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人行六安中心支行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人社局、开户银行 | 制定落实计划,建立辖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台账。 |
26.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 市人社局、开户银行、人行六安中心支行、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等项目主管部门等部门 | 开户银行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按月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 ||
28.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 市人社局、市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开户银行、人行六安中心支行 |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 ||
七 |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 29.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 市发改委、人社局、人行六安中心支行、工商质监局、住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等 | 每年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进行通报。 |
31.纳入失信监管重点范围,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让失信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应当审核其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 市发改委、住建委、人社局、人行六安中心支行、工商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等 | 每年对失信企业进行通报。 | ||
八 | 做好工资拖欠预防工作 | 32.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 |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政府 | 市工商质监局、市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六安中心支行、市供水公司、电力公司 | 积极发挥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作用,按月对辖区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巡查一次,收集企业工资发放信息等情况。 |
34.要结合投诉举报和日常检查巡查,对存在欠薪隐患的项目进行深入摸底排查,对这些项目实施重点监察,列出欠薪问题清单和台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包保负责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问题原因、解决方法、解决时限等,逐一盘点销号。 | 市人社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市城投公司等项目主管单位及县(区)政府 | 市公安局、总工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联合检查巡查,摸排欠薪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欠薪问题包保负责 | ||
九 | 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 | 36.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县两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 | 市人社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 | 每年11月至春节前,建立部门联合办公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查,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档案备查。 |
37.在“元旦”、“春节”期间成立农民工工资联合清欠办公室,设立联合窗口,通过联动、联调、联处的工作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 市信访局、人社局、住建委、公安局、司法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市财政局(国资委)、重点局、总工会 | |||
38.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适时提前介入,指导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和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 | 市公安局,人社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人行六安中心支行 | 依法及时办理案件。 | ||
39.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 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交通局、水利局、人行六安中心支行、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 |||
十 |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 40.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等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 市人社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司法局、总工会 | |
43.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市总工会、司法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人社局 | 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提供帮助。 | ||
十一 | 妥善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 44.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迅速介入,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 | 各县区政府(管委)门及市信访局、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委、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市直相关部 | 各地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检查。 | |
46.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市公安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人社局、司法局 | |||
十二 | 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 | 47.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 | 市人社局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编办、财政局、发改委 | 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
十三 | 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 48.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完善目标责任制度,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和完善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排查,加强专项督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 |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督办室 | 市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辖区内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市政府每半年督查一次。 |
十四 | 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 49.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欠薪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 市人社局、司法局、住建委、总工会及各县区政府(管委) | 市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每年制定并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计划,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