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淮府办〔2016〕107号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常态化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等行为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各级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名称,明示项目负责人、项目劳资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 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商贸、物流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2.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要按照工程造价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户;建筑业企业也可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
3. 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上一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且拒不配合处理欠薪问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提高50%。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银行专户。
2. 建设单位每次拨付工程款之前,均应按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25%,先行拨付款项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3. 全面推行工资支付“一卡通”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劳务用工工资支付一卡通管理的规定,通过“一卡通”系统建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机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实施“一卡通”管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预许可证时,应办理“一卡通”,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落实“一卡通”工作。
4. 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市政府安排应急周转金1000万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
5. 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
(三)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
1.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
2. 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已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3. 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
1.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因工程转包、违法发包或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2.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停止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配合处理的施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3. 对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的工程总包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分包负责人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两年内不允许参加在淮项目建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和清除市场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被列入“黑名单”和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三年内禁止参与在淮项目建设。
5. 列入“黑名单”、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的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 公安部门应加大对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打击力度,及早介入,依法快速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确保有效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
(二)完善拖欠工资处置机制
1. 及时处理拖欠工资争议。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2. 建立案件交办机制。对农民工投诉的欠薪案件,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明确责任单位,并将案件及时转交责任单位处理。
3. 建立欠薪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要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处置。
四、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招商引资、棚改、安置房、民生工程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2. 市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对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4.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并加强房屋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负责动用房屋预售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其监管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
6. 市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
7.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要求投标单位出具无拖欠工资证明材料;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8. 市信访部门负责接待、疏导、协调处理到信访接待场所或政府门前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引导按农民工薪酬清讨程序处理。
9.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淮矿集团、建发集团等企业负责其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
市、县(区)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农民工欠薪投诉、受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强化督查和责任追究
1.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督查、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和反馈处理情况。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2.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不得评先评优。对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力和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分解表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
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 号 | 责任单位 | 职责范围 | 工作任务 | 备注 |
1 |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 | 负责本区域内的本级政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 | 1.定期检查建设项目有无拖欠工程款及工资款的情况。2.加强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拨付及工资发放监督。3.依法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受理和应急处置工作。4.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打卡发放农民工工资。 | |
2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负责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督促检查工作。 | 1.定期牵头组织召开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题会议。2.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3.及时受理欠薪投诉案件并交办责任单位。4.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移交和协查工作。5.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和管理。6.监管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设立及运行。7.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 |
3 | 市城乡建设委 |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配合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欠薪问题;查处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建设项目实施“一卡通”。 | 1.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管,依法打击工程挂靠施工、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的处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先行垫付施工承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积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劳资专管员培训和管理。4.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立和监管。5.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定期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信用通报。6.对建设资金没有到位和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 |
4 | 市公安局 | 负责对恶意讨薪行为依法打击;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和查办工作;负责对采取过激行为讨薪的突发性、群访性事件应急处置。 | 1.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打击恶意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2.对人社部门移交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审核,需要立案查办的,从快办理。3.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 | |
5 | 市信访局 | 负责到信访接待场所或政府门前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投诉接访和应急处理工作。 | 1.对到市讨要工资的上访事件做好应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汇报。2.疏导协调来市农民工讨薪事项。 | |
6 | 市房产局 | 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并加强房屋预售资金监管。 | 1.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监管,从严控制预售资金。2.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3.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负责动用房屋预售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 |
7 | 市财政局 | 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 | 1.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2.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加强和规范周转金使用管理,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 | |
8 | 市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落实农民工工资政策、市场竞争主体资格设置的监管。 | 1.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2.监督招标人按相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3.对被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实名登记投标单位,清出淮南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 | |
9 | 市发改委 |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地方铁路等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 1.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2.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格项目审批管理。3.地方铁路等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处置。4.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 |
10 | 市司法局 | 负责引导农民工合理维权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1.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合理维权。 2.为农民工解决欠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3.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工作。 | |
11 | 市监察局 | 负责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政策。 | 1.督促责任单位履行职责,落实国家、省、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政策。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领导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 |
12 | 淮矿集团、 建发集团、 大唐电力和平圩 电厂等企业 | 负责本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 1.负责本企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的处理。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先行垫付施工承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立和监管,按照规定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并监督施工企业按月实名打卡发放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