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发文字号】 合墙办[2009]号
【发布日期】 2009.04.20 【实施日期】 2009.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合墙办〔2009〕号)
各县墙改办: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材产品确认工作,现就我市贯彻省墙改办《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墙办〔2009〕11号文)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确认的先行审核。
(一)申报企业须先向各县墙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县墙改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上报我办,否则不予受理产品确认资料。同时,被列入省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不予受理,请一并负责把关。
(二)县墙改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齐全不漏项、真实不虚构。
二、关于受理时限。
我办自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告之审核意见并进行产品质量抽样;自申请资料合格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初审。初审合格及产品抽检合格后上报省墙改办审批。
三、关于企业实验室。
(一)企业除配备必须的检测仪器、设备外,必须配置产品标准、原材料标准、检测方法等技术资料;企业专职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检验记录齐全并保存完好。
(二)申请资料报送到我办后,由我办组织进一步对实验室能力的检验。
四、关于产品质量抽检。
产品抽样应由我办和县墙改办共同见证,县墙改办应积极配合。样品由我办负责送到质检机构。
五、关于产品证书使用。
按照一对一的原则(既一个工程项目只出具一份证书复印件),复印后须加盖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注明工程名称和供应量等。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出现违反省、市有关规定被查处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产品确认申请。
附:《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墙办技〔2009〕1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