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9]117号
【发布日期】 2009.04.15 【实施日期】 2009.04.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学院2009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9]117号)
合肥学院:
你院《关于请批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按照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7号令)和市教育局《关于2009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教师函[2009]68号)要求,你院拟举办面向合肥市初中教师、市区小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文化课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对你院今年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60元,每期集中授课24学时。教材费每人30元。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你院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院的收费进行公示。
三、你院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今年年底,期满后,请按程序申报,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