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9]118号
【发布日期】 2009.04.15 【实施日期】 2009.04.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扫除文盲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幼儿师范学校2009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9]118号)
合肥幼儿师范学校:
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关于申报2009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幼儿园园长培训班收费标准的请示》(合幼办[2009]16号)收悉。
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国家教育部第8号令)及《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等要求和市教育局的安排,你校拟在今年暑期举办合肥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等培训班。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规定,经研究,核定合肥幼儿师范学校今年暑期短训班收费标准如下:
一、合肥市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时间24课时,培训费每课时2.50元,教材费30元;合肥市幼儿园教师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时间60课时,培训费每课时2.50元;合肥市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班,培训时间300课时,培训费每课时2.50元,教材费100元;合肥市幼儿园园长提高班,培训时间240课时,培训费每课时3.00元,教材费100元;新教师培训,培训时间40课时,培训费每课时2.50元。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收费进行公示。
三、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培训费标准为一次性标准,此次培训工作结束,即行撤消。
此复。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