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401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静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平静 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夏玮 安徽居礼律师事务所
张丽 安徽化方律师事务所
吴晓凡 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锁晖 安徽瀛皖天静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
赵巍 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
四、滁州市
陈燕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五、六安市
杨明芝 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
六、芜湖市
谢东阳 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
孙崇文 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
唐端样 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