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40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郑安琪等9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郑安琪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张陈陈 浙江学优(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小华 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
於惠琳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
朱贵兵 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黄飞 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
曹东荣 安徽青合青(芜湖)律师事务所
三、安庆市
游纤纤 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
四、黄山市
方威 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