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9]19号
【发布日期】 2009.04.10 【实施日期】 2009.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选派县区领导干部驻点招商的通知
(合办〔2009〕19号)
各县、区委:
为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抢抓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加速转移的历史机遇,扎实有效地实现“保增长、促发展”的目标,市委决定,选派部分县区领导干部带队赴沿海地区和先发城市专职驻点招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人选
每个县区选派一名县(区)委常委或副县(区)长,带队驻点招商。工作人员由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驻点招商区域
驻点招商区域重点是昆山、厦门、深圳等沿海地区、先发城市。
三、工作期限
驻点招商的工作期限为2009年4月至12月。
四、有关要求
1、驻点招商工作要积极整合招商资源,注重与现有招商小组衔接,立足于承接长三角、珠三角、沿海地区和先发城市产业和资本转移,确保招商工作取得实效,尤其在引进台资企业方面要取得较大突破。同时,要明确任务,严格考核。
2、驻点招商工作期间,必须脱产招商。各县区人选一经确定,要立即完成工作交接,确保驻点招商人员全身心投入招商工作。
3、请各县区于4月13日将带队招商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电话:3537435)。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0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