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6年0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1月22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16年1月22日)
为认真落实司法公开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庭审笔录查阅、复制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人民法院提供查阅、复制的庭审笔录,应当经过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审阅并签字确认。
二、 律师在庭审结束时或者在案件卷宗归档前申请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落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查阅、复制。
律师申请查阅、复制已经归档案件庭审笔录的,各级法院档案管理部门按照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三、 律师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将庭审笔录刻成光盘交给律师。
四、 律师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阅卷平台提出在线查阅正在审理案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扫描庭审笔录并推送至诉讼服务网,方便律师自行查阅。
五、 律师查阅、复制的庭审笔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