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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0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04.01 【实施日期】 2009.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合政〔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制定实施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编制《合肥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原则,明确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确定化工产业集中区域。2009年6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从2010年1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立申请。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周围,要预留足够的外部安全距离,完善水、电、气和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和专业配送。

3.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和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许可证并限期予以关闭。

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烷基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简称危险工艺)的企业和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重点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重点企业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5.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6.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每年3月底前,各企业将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送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制度

7.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办理规划及用地手续、直接供电或转供电。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纳入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发改、安监、规划、土地、环保、质监、卫生、供电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

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等危险工艺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再批准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禁止在市区内设置剧毒化学品储存仓库。对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安监部门同意后才可办理审批手续。

8.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和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换(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通过或颁发许可证。2010年前完成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否则一律不予换(核)发许可证。各县、区要加大整顿规范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力度,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行为,做好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布点和行政许可工作。

9.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通行时间和路线运输。

10.认真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制度。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市安监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分别向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1.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1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13.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2010年底前,实现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重点企业必须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要求。

14.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15.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向用户提供“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6.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7.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向当地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设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有关中央和省属企业要将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向市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安全生产现场核查。

18.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

19.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四、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秩序。通过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中介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力度,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认真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上报统计数据;收集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及时通报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导企业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25.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重点危化区域要在安监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加强化工园区应急救援管理。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要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技术服务机构,为入园企业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鼓励大中型化工企业按行业类别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和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27.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支持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应急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9.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突出问题;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3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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