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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民政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0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9]73号
【发布日期】 2009.04.01 【实施日期】 2009.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民政局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民〔2009〕73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切实做好机关车辆保障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就机关车辆管理、维修办法规定如下:

一、局长用车相对固定,其他局领导用车由办公室按月安排驾驶员轮流保障;处室用车提前1天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派出后,各处室用车与分管领导协商解决。

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领导和处室用车按时到位,确保安全。担任接送局领导上下班的驾驶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接送的,应提前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其它车辆保障。

工作日8小时以外,除工作用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特殊情况需向办公室车管人员报告。驾驶员生病住院要将车辆停放在局停车场,车钥匙交办公室管理。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要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勤擦试。车辆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节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停放在单位。因工作需要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局领导到三县和出省检查工作和公务活动需要用车,由驾驶员向局办公室车管人员申请,局办公室车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出车。驾驶员完成保障任务后,及时报销费用,并经局办公室主任签字、计财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签、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车,不得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因驾驶公车或将单位车辆借给他人使用,造成车辆被盗或致使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的,均由驾驶人或出借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局机关车辆维修或更换配件,由驾驶员事先向局办公室分管车辆的同志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通知单》,到局指定维修厂维修或更换配件。预计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批;预计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车辆外出途中发生意外故障,需进厂维修或购买配件的,由随车领导批准,并在票据上签字。

六、车辆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报销需经办公室、计财处审核。车辆在指定修理厂维修或更换配件的费用实行定期结账,报销时需附《车辆维修通知单》;车辆外出途中的修理费用,报销时应附随车领导签字单据。

七、建立单车档案,定期公布维修费用、耗油量、行车里程等。

八、驾驶员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次,扣除驾驶员全年奖金,两次以上在编驾驶员给予纪律处分,借调驾驶员退回原单位,聘用驾驶员解除聘用关系,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发生车辆碰挂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扣除全年奖金,负次要责任扣除全年奖金的50%。

九、此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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