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9]67号
【发布日期】 2009.03.31 【实施日期】 2009.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基本建设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民〔2009〕67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民政事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和基建项目质量,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2009年3月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特制定《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系统各单位基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及项目维修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凡纳入市财政预算、业务经费3万元以上的土木建筑、线管埋设、设备安装、装饰维修等基建项目都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含局重点项目)。
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建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经局基建办会同计财处按程序报建;1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证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进行。
禁止将同一项目分割、隐瞒不报等不正当的行为。
第四条 局基建办负责局系统各单位的基建项目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项目的设计、项目初审、编制概算、立项、招标、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初审等工作;配合计财处做好各单位每年度上报下年度基建项目预算和审计处对基建项目的决算审计。
第五条 各业务处室应把好分管的业务单位基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功能用途、建设标准,积极参与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六条 计财处应会同基建办等相关处室做好各单位的下一年度基建项目的经费预算,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管好用足当年财政拨付的基建项目经费;会同基建办做好1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报建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或维修项目应分步做好初步设计、概算编制、项目立项、招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计等。
在招标选择建设单位时,应对其法人代表授权证书原件、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要求的从事该行业必须有的资质许可证。符合条件者方可参与竞标。
同时要收集、整理、保管从项目立项、批复、到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资料、图纸,并归档。
第八条 严格基建项目的报批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或项目维修须事先和局业务分管处室商定,在工作确实需要及资金有来源的条件下,以正式文件报市局,并附可行性方案。
(二)各单位基建项目的请示,经局办公室按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批示精神,送局相关处室办理。
(三)局基建办根据局领导的批示精神,会同分管业务处室、计财处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须上会的按上会的程序安排上会。并依据领导批示精神或会议研究决定的意见,对项目单位的请示给予答复。
(四)建设项目须向市有关部门报建的,基建办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上报程序办理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局基建办、业务分管处室、计财处、监察室应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招标工作。招标必须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投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参与竞标。
第九条 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规范性合同。
(二)施工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负责现场的施工、材质的监管等。合同中明确的建材品牌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的工地代表验证许可。施工单位也必须派驻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双方应将派驻人员的姓名、权限、责任人通知对方。当双方派驻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三)严格建设项目的现场签证手续。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中有必要调整的及隐蔽性工程等,应按实际发生量,由项目建设单位派驻工地代表认可,并经本单位基建领导小组同意,与施工方办理现场变更签证手续。
(四)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和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筑标准、更换建筑材料、增加建筑面积的,包括增加的经费,必须事前报市局按程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五)局基建办工作人员应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督察。
第十条 工程验收决算
(一)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基建领导小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局基建办、业务处室、计财处、监察室派员参加。
(二)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工程资金结算和审计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签订的合同安排项目预付款。工程总价款的支付应根据审计后的价格结算,结算时并预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二)严格审计制度。10万元以下或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标的建设项目,在工程验收、决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送审。由局审计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分别抄送局基建办、计财处、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合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合民[16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