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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0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教办[2009]88号
【发布日期】 2009.03.31 【实施日期】 2009.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办〔2009〕88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教育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教育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机关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提高车辆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公务用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提高效率、厉行节约的原则,采取定人、定车、定责任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调配本局机关所有公务车辆。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三条 局主要领导定车使用,其他局领导由办公室按工作需要安排轮换用车。

第四条 处室外出公务原则上不安排专车,提倡公交用车。紧急工作或中心工作确需用车的,由处室负责人提前半天告知局办公室负责人,局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五条 对于出行人数较多的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六条 车辆定点停放,如确需停放它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同意。驾驶员应对停放的车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车辆被盗和刮损。如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驾驶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加强非定人车辆管理,非定人车辆钥匙、油卡日常交办公室保存,车辆使用时由驾驶员到办公室领取钥匙,使用后必须及时归还,不得放驾驶员处留存。

第八条 超过3天(含3天)的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要统一入库。如遇公务用车,需事前或事后由驾驶员填单并经用车人证明,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车辆用油执行一车一卡制度。油卡的充值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特殊情况需现金购油的,须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十条 车辆过路过桥、停车费用的报销须由用车人签字证明,以票据日期为准,15天内到办公室报销。违章罚款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车辆清洗实行定量制度,提倡驾驶员自己清洗保养车辆,机关公务车辆每月限报洗车打蜡费用100元。
第四章 车辆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驾驶班专人鉴定,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本车驾驶员凭单到定点维修厂维修。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应在维修厂监督维修。

第十三条 出差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按照“必要、有效”的原则就近维修,维修费用经用车人签字证明,办公室按权限审批报销。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到非定点厂家维修车辆的或维修范围超出维修申请内容未补办手续的,维修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对每辆车的基本情况、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车辆用油、违章记录、车辆报废、驾驶员情况建立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车辆维修保养、用油、违章等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规章,服从交警管理,谨慎驾驶,文明行车。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勤保养、勤检查、勤擦洗,保持车辆整洁,保证车辆安全出行。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服从调配,执行任务及时、准确、无误,不擅离工作岗位。局领导因公、因病、因事请假和休假,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并服从局办公室调配安排;驾驶员因公、因病、因事请假和休假,车钥匙交办公室负责人管理。

第十八条 驾驶员负责所定车辆的年检、换证、保险及相关费用的按时交纳工作。因驾驶员未及时办理本车年检、换证、保险及相关费用的按时交纳造成车辆被罚款或导致责任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用车,不准擅自将车辆转交、转借他人驾驶。因驾驶员私自用车、转借我局公务车辆出现事故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一年内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的,正式驾驶员按照局考核办法执行,聘用驾驶员根据局有关规定及办公室年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一经发现,通报批评;出现两次,正式驾驶员停职检查,聘用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禁止酒后开车,一经发现,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先通报批评,出现责任事故的,个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聘用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车辆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无事故责任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本人应承担事故损失费的3%;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本人应承担事故损失费的10%;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本人应承担事故损失费的20%(聘用驾驶员予以辞退),以上每次驾驶员按比例承担事故损失费最高限额为3000元。车辆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负相应责任的,不论责任轻重,年终取消评优资格,正式驾驶员通报批评,聘用驾驶员扣发当月工资的10%。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每年通过征求用车人意见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对驾驶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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