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7年04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卫审批〔2017〕69号
施行日期2017年04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合肥凯溪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2017年3月30日《关于请求变更医疗机构设置书有关事项的报告》收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们提出的变更事项为拟设置人由合肥凯溪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医健新安护理院公司;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由合肥凯溪护理院变更为合肥医健新安护理院。变更的事项经审理不属于重新审批事项。
现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的两项事项变更。我委将重新下发变更事项后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此复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