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9]93号
【发布日期】 2009.03.31 【实施日期】 2009.03.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属医院驾驶人健康体检站收费标准的函
(合价费〔2009〕93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市属医院驾驶人健康体检站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经市交警支队同意将增设驾驶人健康体检站,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机动车驾驶员自愿原则下,同意上述三家医院驾驶人健康体检站按公安部91号令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时,收取 40元/人次的体检费。
二、检查项目包括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躯干、颈部、视野等,并出具体检验报告,除此以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三、驾驶人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及要求严格按照公安部91号令执行,不得扩大检查范围,上述三家医院要积极做好服务,简捷流程,方便驾驶人体检,提高体检质量。
四、本次批复的收费标准暂定一年,期满按规定重新申报。期内,省有新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