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09]22号
【发布日期】 2009.03.30 【实施日期】 2009.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筑安装施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建质安[2009]22号 2009年3月30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2009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要以“安全生产年”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度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市建委《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2009年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2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对建设系统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一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安全建设”的理念,以开展“安全生产年”为主线,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极端重要性,维护“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大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明确目标和重点,转变作风,切实把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工作目标
1、全年排查的各类隐患整改率95%以上,力争达到100%;
2、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3、一般事故总量和工亡人数控制在省厅、市政府下达年度控制指标范围内;
4、通过排查,做到“治理一批,稳定一批,提高一批”。
三、工作内容
1、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农民工培训教育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情况;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3、现场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塔吊、施工电梯等)进场备案、安拆方案编制审批审核、检查验收、检测检验和使用情况;
4、高层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批审核和实施落实情况;
5、施工人员居住工棚、生活场所等临时设施存在隐患的排查,临时活动房搭设及验收使用情况;
6、施工临时用电验收及使用情况(包括施工现场设施设备和生活办公区的用电安全);
7、施工现场消防隐患的排查,突出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消防隐患的排查,落实总包、分包单位的消防职责,消除管理盲点
四、工作重点
1、重点工程(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
2、重点区域(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县城);
3、重点部位: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施工升降机、塔吊、卸料平台、施工用电等。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把工作抓细、抓实。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全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凡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疏漏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契机,克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建设,提高隐患登记、整改、销案等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备案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要挂牌督办并严格实行“销案”,确保所有隐患都能整改到位。
3、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自查整改为主,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对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ABC管理”模式,列出一批重点监管企业、重点监管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尤其对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隐患排查零报告”的企业、日常监管中被处罚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跟踪督查。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以及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停工整顿,逾期未改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4、加强宣传,奖惩并举。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隐患治理的经验做法;坚持宣传与安全教育并举,充分调动施工作业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全体人员安全生产的主观能动性,鼓励施工作业人员参与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我委将于上半年和年终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好的单位和部门及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治理工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
1、各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制度的规定,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底,交底内容要有书面记录,并经项目经理和总监签字备查。同时,每个季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对所有施工(监理)的项目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项目排查率要达100%,每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须闭合,且检查记录签字手续齐全。建筑起重设备要做到“三不开”:不检测(合格)不开,每天不试(车)不开,超载不开。重大危险源在工作时间内要由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员实行旁站式监控。
2、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进行督查,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须挂牌督办、重点监控,同时向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备案。对整改不力、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施工现场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造成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市建委将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各市和相关责任主体及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工作成效及对上次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开展此项工作、重大隐患未整改、同类隐患重复出现、排查治理工作效果差的,将通报批评并对施工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3月至4月底,施工企业自查整改为主;
第二阶段:2009年5月至6月底,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督查并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整改;
第三阶段:2009年7月至8月底,市建委质量安全处组织开展抽查和重点督促整改;
第四阶段:2009年8月至11月底,市建委对各市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