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09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丁香花园”经济适用住房暂定价格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0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房[2009]85号
【发布日期】 2009.03.30 【实施日期】 2009.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丁香花园”经济适用住房暂定价格的批复
(合价房[2009]85号)

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丁香花园”经济适用房价格申报的报告》收悉。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3]174号)规定,经对“丁香花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成本审核,并报经市里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丁香花园”经济适用住房位于合肥市石台路与洪岗路交口,总用地0.92公顷,总建筑面积26181.71㎡,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2022.06㎡ (336户),地下室物管和社区用房等非营业性配套公建2097.16㎡,商业用房2062.49㎡。
  二、经审核,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50元。
  三、你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暂定基准价格,按单体楼房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增减系数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每套住房的暂定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
  四、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局办理销售明码标价书备案手续;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暂定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待工程全部竣工后,由我局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成本监审,确定最终销售价格,你公司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经济适用房购买人进行结算。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