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09]24号
【发布日期】 2009.03.26 【实施日期】 2009.03.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9]24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建筑、市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现将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安[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前我市正处在“大建设、大发展”时期,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当繁重,任务相当艰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力争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争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建立健全县区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充实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人员,配备工程安全监督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和档案,逐步形成市、县区(开发区)两级层级安全生产监督模式,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真正落实下去,从而适应合肥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的需要,确保“大建设”顺利推进,做到安全生产。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