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416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勤等1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李勤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
黄爽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
房姝 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
韩淼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刘荟玲 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朱晓雪 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
李远凤 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
金鹏 北京市京豪(六安)律师事务所
五、马鞍山市
蔡龙华 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
六、铜陵市
任世伟 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