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秘[2009]43号
【发布日期】 2009.03.23 【实施日期】 2009.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政秘【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具体政策及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
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面临暂时困难的、在合肥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企业,均可向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困难企业认定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除外);
2.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09年已制订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职工已开始轮休、培训,职工月平均工资明显减少;
3.企业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008年底实际参保人数原则上在200人以上,并承诺2009年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不减少。
我市首批已认定38户减负企业(名单见附件),第二批、第三批困难企业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09年4月10日、2009年6月30日。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具体政策
(一)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1.降低缴费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其他缴费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维持2%。
2.降低缴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4%;现为1.5%的,降至1.05%;现为1%的,降至0.7%;现为0.8%的,降至0.56%;现为0.5%的,费率维持不变。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政策执行。
3.降低缴费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现为0.8%的,降至0.7%。其他缴费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维持不变。
对已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险种,企业不再缓缴上述三险。
企业降低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执行期从2009年4月1日开始,期限不超过1年。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允许缓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时间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核准缓缴的企业要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补缴协议,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担保、抵押,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企业若因生产经营仍未恢复等原因,依然面临困境的,可再次申请缓缴,缓缴期限视情延长。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人数,根据企业轮班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确定,企业享受岗位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对实施在岗培训、轮训不实行减员的困难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4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的50%。同一人只能申请一次培训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困难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的指导,市劳动保障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共同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
(二)企业填写、上报有关资料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政策规定,对违反承诺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此文件在合肥市政府网(www.hefei.gov.cn)和合肥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公开。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