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1998年04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8年04月14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各市、县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千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百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千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区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六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五万元为起点。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