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发文日期2013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3年08月22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13年8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 诈骗罪“教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千元;
二、 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三、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五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