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鄂高法〔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18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二十条规定,以及我省贫困县(市)在全国脱贫攻坚战中已全部脱贫的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 废止本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1999〕6号)。
二、 废止本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贫困县(市)的数额认定标准部分;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