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豫高法〔2013〕346号
施行日期2013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豫高法发[1999]49号)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