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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部分失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20   阅读:

发文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04月11日

时效性部分失效

施行日期2013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3号《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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