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渝高法〔2017〕208号
施行日期2017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释<2015>291号)第二部分(二)、(四)的内容,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中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时间: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