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鄂高法〔2022〕49号
施行日期2022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鄂高法〔2022〕49号)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我省贫困县(市)在全国脱贫攻坚战中已全部脱贫的实际情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5号)、《关于确定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7号)、《关于确定我省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2014〕285号)中涉及贫困县(市)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已不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废止该部分内容;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应继续执行。
202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