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黔高法〔2013〕230号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13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3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11月11日第39次会议通过,现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一万元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五万元的。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