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4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渝高法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了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48次审判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确定了我市抢夺罪数额标准。现将《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5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2013年11月11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48次审判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