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3年11月1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13年11月1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11月11日第39次会议通过,现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一万元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五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