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3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了依法惩治盗窃犯罪,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确定了我市盗窃罪数额标准。现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5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2013年4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对我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