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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1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09.03.17
【实施日期】 2009.03.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08年7月1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到市民政局接受年检。
  二、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年度工作报告摘要》或登陆合肥市民政局网站(http:// smzj.hefei.gov.cn)下载。
  (二)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接受年检。
  (三)市民政局按照年检内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送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印章。
  五、年检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过期未换证,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规范会计核算,报送年度财务报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对未参加2007年度检查或2007年度检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报送2008年年度检查材料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限期整改或自查整改的材料,未报送整改材料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十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应当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市民政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市民政局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市民政局对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以上“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附: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略)
  3、《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4、《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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