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09.03.17
【实施日期】 2009.03.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团管理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现将2008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08年7月1日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到市民政局接受年检。
二、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
(三)《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五) 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根据《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六)建立党组织情况;
(七)党政干部兼任社团职务情况。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一)各社会团体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登记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或登陆合肥市民政局网站(http:// smzj.hefei.gov.cn)下载。
(二)各社会团体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接受年检。
(三)市民政局按照年检内容,对社团送检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印章。
五、年检标准。
社会团体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六)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为合格;
(七)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一)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过期未换证,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二)社会团体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但财务帐目清楚,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能按时换届延期一年仍未换届的。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至第八款情形之一,情节一般,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
(三)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
(四)内部管理不善,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
(五)社会团体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规范会计核算,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
(六)届满两年以上仍未换届的社会团体。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应当向市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市民政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市民政局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团体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市民政局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市民政局对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以上“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附: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略)
3、《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