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1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数字化软件服务包管理机制,提 升推广应用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 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 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 服务包( 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包”)的征集、推广应用、工作考核 和调度等。
第二章 征集软件范围
第三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指导意见》,围绕制造业企业需求,征集一批使用便捷、功能有 效、价格合理的数字化软件产品,启蒙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应用数 字化软件意识。
第四条 征集软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 一)软件符合 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要求,可按订阅 服务方式收费;
( 二)软件服务供应商拥有软件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证书;
( 三)软件质量合格,经符合国家要求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 试通过并取得软件测试报告;
( 四)软件已在市场销售,具有市场应用案例。
第五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制 和服务能力,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近三年内无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
第六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可授权其在安徽省内注册的控股公 司履行软件服务包推广服务和资金兑现等职责。
第三章 征集软件程序
第七条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承担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的工业互 联网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 由平台具体对接软件征集。平台制 定软件征集管理办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并在平台公开, 确保软件征集公开、公正、透明。
第八条 平台摸排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需求,面向国内征 集软件。鼓励平台积极对接征集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 品。发挥大规模推广的优势,软件服务包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第九条 平台按月将拟征集软件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 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采取专家咨询等方式对平台征集过程、 软件申报材料、软件使用回传数据及使用次数判断规则等开展审查,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十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对照征集软件的条件和要求,通过 平台线上申报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相关附件模板 从平台线上下载):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2. 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如无,提供情况说明);
3. 软件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或专利证书等);
4. 申报的软件经符合国家要求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试通过 的报告;
5. 申请承诺书;
6. 软件价格证明材料;
7. 其他佐证材料等。
第四章 推广应用方式
第十一条 征集的软件部署在平台,以云化服务方式供省内 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根据数字化转型需要订阅使用。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与税务等部门对接,摸排 企业情况,研究制定年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平台加强企业对接 服务,推动企业 “免申即享”应用软件。
第十三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台按职责分工, 开展政策宣贯、应用对接、使用培训和售后服务,指导中小微制 造业企业入驻平台,订阅、使用软件服务包。
第十四条 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推广应用,加强平台建 设,建立数据存储管理制度,采用加密等手段保护用户数据安全。 平台可自行选择与服务商等开展市场合作,提升线上和线下推广 服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平台会同软件服务供应商做好软件应用指导、售 后服务、软件使用情况数据的采集和分析等工作,持续巩固制造 业企业使用软件效果。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资金以后补助方式补贴中小微制造业企 业应用软件服务包。
第十七条 省财政资金对每个企业应用软件服务包最高补助 1 万元。企业订阅软件未满 1 万元可继续使用剩余额度订阅软件 服务包。订阅的软件免费使用时长为 1 年(按照企业在平台确 认订阅下单时间开始计算)。补助额度用完后,用户企业如继续 使用软件,按市场化原则与平台及软件服务供应商协议交易。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验收结算 情况和本年度推广应用工作安排,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软件服务 包推广应用工作。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平台,资金支取必须经过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专款专用。相关利息和结余资金滚动 用于补助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开展软件服务包推 广应用验收结算和资金兑现工作,平台按验收情况拨付软件服务 供应商资金。
第二十条 鼓励各市安排资金支持征集软件,扩大升级软件 服务包范围,或用于企业用完 1 万元补助额度以后软件服务包应 用补助。
第六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和考核管理, 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 作,履行好制度设计、资金预算、重点工作会商、全过程监管、 验收考核等职责。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服务和跟踪调 度,指导企业建立软件服务包应用责任制,加强政策宣贯,及时 跟踪调度本市推广应用软件服务包情况,做好市级验收核查工 作,培育市级示范应用案例。
第二十二条 平台负责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服务工作,优化 推广应用流程,持续提升推广应用服务能力,按照市场化原则开 展推广应用;做好企业需求调研、软件对接、云化部署、软件产 品和软件服务供应商管理等,加强宣传对接和应用服务,快速响 应用户咨询和诉求;完善平台功能,支持软件服务包发放、领取 和软件云化应用,提升数据管理综合能力,建立企业数据安全保 障责任制,确保平台数据、应用、资金安全;会同软件服务供应商打通软件使用数据,对使用效果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向各级 工信部门开放软件订单数据和汇总分析数据等非企业隐私数据 查看权限,配合做好验收考核;配合做好应用案例培育,及时分 析使用数据、总结应用案例等, 向工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 软件服务供应商负责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在 要求时间内提供软件产品,会同平台完成产品部署、调试和上架 等工作;持续做好产品运维,及时响应用户应急维修诉求,配合 做好验收考核。
第七章 工作考核和调度
第二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平台(含软件服务供 应商)考核,对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开展调度。
第二十五条 平台(含软件服务供应商)按以下方面考核:
1. 平台提供完善的边缘层、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层、SaaS (软件即服务)层、PaaS(平台即服务)层服务,未出现重大基 础设施故障,未对企业生产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 平台支持面向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成熟的云化软件,提 供面向各类工业场景的集成 SDK 、微服务组件等;平台年度部 署云化软件数量不少于 200 个;提供多类开发语言,以及建模与 仿真、可视化展示、知识管理、智能语音处理、认知智能大模型 等多类开发工具服务和应用,提供多种能够进行关联分析、文本 分析、深度学习的通用算法;
3. 平台提升数据管理综合能力,支持多类软件系统数据的 云端集成;具备海量工业数据存储、管理、分析能力;每年向每 家软件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少于 4 篇的个性化大数据分析报告,向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 1 篇软件服务包使用分析报告;向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提供不少于 12 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创 新开发和生产运行等方向大数据分析报告;
4. 平台建立企业数据安全保障责任制,按照《工业互联网 平台企业安全防护规范》(试行)要求,自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平台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开发布,部署安全防护功能 模块或组件;提供统一的、企业可管理、可转移的数据存储服务, 让企业数据属于企业;
5. 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提升线上和线下推广服务的能力, 建立运维服务责任制,成立工作专班,在全省 16 个地市建立服 务团队,按照要求开展软硬件资源和开发工具的接入、控制和管 理;年度组织软件服务供应商、 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对接、培训、 宣讲等活动场次不少于 20 场;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 2 小时(响 应方式包括现场、远程、电话指导等);用户对订单评价为“满 意”的比例不低于 95%;
6. 软件服务供应商建立数字化软件运行专项工作责任制, 专人负责软件应用指导、技术运维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在 平台注册数量、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调度。
第二十七条 平台考核不合格,取消下一年度软件服务包推 广资格。对因产品和服务问题导致用户经济等损失的,由软件服 务供应商和平台按照其责任划分共同赔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 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下一年度软件推广资格,并对平台年 度考核予以扣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 包集中采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的通 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