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州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亳住房〔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住建局、住房发展中心,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谯城区住建局、亳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2024〕12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旧房装修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现制定《亳州市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亳州市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旧房装修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按照《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建计〔2024〕127号)规定,现制定《亳州市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
一、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对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改造进行补贴。
1、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公有老旧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国有的直管公房和公益类房屋建筑(办公用房除外)。
3、城镇老旧住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内因房屋使用年限10年以上,存在屋顶漏水、外墙脱落、功能缺失、供配电设施老化等需要改造的城镇住房。
(二)补贴范围:旧房装修补贴范围主要包括房屋的外墙、幕墙、屋顶翻新保温;室内地面、墙面、水电、门窗、厨卫更新装修改造,鼓励采用装配化装修方式进行改造;燃气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消防设施、建筑节能等装修改造和增设安装智慧安防等;小区屋顶漏水、外墙脱落、消防设施、水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充电桩)加装等基础配套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补贴标准:对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装修改造按照装修改造造价的20%给予补贴,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改造按照装修改造造价的15%给予补贴,公租房和公有老旧房屋的装修改造每个项目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城镇老旧住房的装修改造每套补贴上限为5万元。
二、 补贴时间
自《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24〕493号)(2024年9月6日)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当年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的项目以及新开工的项目予以补贴,确保项目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并当年使用完毕。所有申请补贴的项目要求2025年12月底前完工。
三、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请人
公租房装修改造补贴申请人为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公有老旧房屋(直管公房、公益类房屋建筑)装修改造补贴申请人为相关产权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城镇老旧住房(小区)装修改造补贴申请人包括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建设单位及相关个人。
拟申请城镇老旧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改造项目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及时向负责审核的部门申报。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审核部门
公租房装修改造补贴由各县区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直单位(国有企业)公有老旧房屋(公益类房屋建筑)装修改造补贴由市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县区各单位(国有企业)公有老旧房屋(公益类房屋建筑)装修改造补贴由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城镇老旧住房(小区)装修改造补贴(含个人申请)由各县住房发展中心、谯城区住建局、高新区项目建设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核。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补贴申请报告。主要包括补贴资金申请表、资金使用承诺书、项目装修内容、工程造价预算、配套资金来源、拟申请的补贴金额、建设单位账户等。2、房屋产权证明材料,老旧住房装修改造的,要提供使用年限10年以上证明。3、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工程招投标材料(按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除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开工现场照片等。引入第三方监理服务的,应提供监理相关资料。
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改造项目配套资金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给予补交;配套资金为其他资金的,由出资方和申请人出具资金来源证明。
城镇老旧住房装修补贴申请的个人住户向所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也可通过“亳州市装配化装修互联网平台”(https://pt-test.hdt.cosmoplat.com/)进行线上申请。
(四)申报审核
各审核部门在收到申报信息后,组织专业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要求3个工作日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15日内补正有关信息重新申请。
申请资金按先到先得原则进行,补助资金审核完毕后,不再接受补助申请。审核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4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五)补贴发放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审核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相关资金实施专账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六)工程决算
旧房装修改造项目竣工后,补贴申请人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住建、住房发展部门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属地住建、住房发展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审核后,报市住房发展中心备案。
纳入补贴范围的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改造项目,以县(区)为单位,依据审计决算结果核算上级补贴。本区域范围内的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装修改造项目获得补贴金额大于审计决算报告完成总投资额20%的,对应补贴资金按比例予以收回,小于审计决算报告完成总投资额20%的,不再追加补贴资金;城镇老旧住房装修改造项目以15%的比例参照执行。
四、 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在补贴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二)审核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三)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申请人所在地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等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工作要求
(一)市住建局、市住房发展中心、各县(区)住建部门、住房发展部门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各自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科室和具办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按照分工立即开展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市住房发展中心将会同市财政局把补贴资金预拨付到各县、区财政部门。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发展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申请人用好国家资金补贴政策,加快推动我市老旧住房维护修缮。
(三)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发展部门将本部门、本地区应及时把资金拨付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住房发展中心。2024年12月31日前,每周五前报送当周相关信息。
(四)如有国家及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以国家及省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附件:1.旧房装修改造项目进展汇总表
2.旧房装修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3.旧房装修改造项目资金审批表
4.旧房装修改造项目补贴资金使用承诺书
咨询电话:
谯城区住建局0558-5965966,高新区项目建设局0558-5997727,涡阳县住房发展中心0558-7212800,利辛县住房发展中心0558-8803217,蒙城县住房发展中心0558-7686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