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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1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发文字号】 皖墙办技[2009]11号
【发布日期】 2009.03.14 【实施日期】 2009.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墙办技〔2009〕11号 二00九年三月十四日)

各市墙改办:
  为了加强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我办依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并于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此办法的实施,对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规范管理起到强有力的作用。但各市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过程中存在考核标准要求不统一、生产规模和生产场地要求低、现场抽检不规范等问题,针对产品确认中存在的问题,现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要求: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有足够的生产用地。混凝土砌块和板材类企业生产用地必须大于15亩。(以土地证或租赁合同为准),以保证产品合理的堆放期要求。

  二、生产规模(能力)要求:新建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生产线生产规模:单线产量≥6000万块(折标砖)/年,技术改造的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生产线生产规模单线产量≥4000万块(折标砖)/年;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孔砖生产线生产规模单线产量≥5万立方米 /年,振动型成型机要求6块机以上,静压成型设备要求压力大于8000KN,上述规模以下的不再进行产品确认(已取证企业到期不再换证)。

  三、质量管理要求:申请企业必须依据其生产工艺、设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规程,必须依据其生产产品的标准编制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记录表,做好产品质量记录备查;出厂的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确保出厂产品100%合格。

  四、质量检验设备:申请产品确认的企业必须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质量检验所需仪器设备按其产品检验标准规定进行配备。

  五、申报材料要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合法的土地使用许可证明、《采矿许可证》(砖厂);

  (四)企业生产规模和设备技术状况材料;

  (五)现行产品标准及产品技术性能说明书;

  (六)企业管理结构图及相对应人员的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规程;

  (七)产品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近二年内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九)近二年内的产品质量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至少十份,新办企业至少一份);

  (十)产品应用反馈意见(至少二份,新办企业不要求)

  (十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自检打分)。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并用A4纸装订成册。

  六、关于申报程序:县(市、区)墙改办接到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要求的,报市级墙改办初审。市级墙改办收到县(市、区)级墙改办签署意见的材料,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初审的,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对企业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控制、生产工艺设备、产品质量及检验、企业基础管理等方面进行认真的考核(对市以下企业,县、区墙改办必须参加),做好综合评定,并在抽取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后,报省墙改办。

  七、抽样和质量检验: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样品必须现场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对市以下企业,县、区墙改办必须参加)在核实生产日期、数量、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后,认真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严格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样本,编号并封样,送市级或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八、各市、县要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办法,每年必须对已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1-2次监督检验,并将监督检验结果报省墙改办备案。

  附件:《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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