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3.13 【实施日期】 2009.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路运输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理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移交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桥梁及各出入口道路的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具体内容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及智能交通系统(控制、监控系统和流量采集、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系统)等部分。
三、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按以下规定共同做好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为:
(一)设计阶段。
1.方案设计。
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是道路工程设计的核心。新建、改建路桥工程(含道路大中修及小街巷建设)必须将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纳入整体设计中,道路断面及土建工程设计应根据交通设计的要求制定或变更。
交通设计单位应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等国家标准,按照市规划部门要求,在充分吸收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交通设施的设计工作。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汇总工作由路桥项目设计单位负责。
2.初步设计。
路桥项目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一周前将汇总后的交通设计方案(含概算)报送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并将市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作为初步设计中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主要依据;市发改委组织道路交通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通知市公安交警部门参加。
3.施工图设计。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报市公安交警部门复核。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复核工作。
(二)招投标阶段。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市招管办负责实施,项目单位和市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参与项目招标全过程。项目单位负责填报项目申报登记表;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招标过程中各类设备的技术要求;市招管办负责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的确认工作。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资料报送资金拨付部门备案。资金拨付部门应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
(三)施工阶段。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内容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建设实行专项监理,监理范围主要为交通渠化工程(包含标志、标线、护栏等)、智能交通工程(含信号、监控、电子警察、检测、诱导等)两大类,采取费率招标的形式,一年招标一次,每类分别确定2~3家专业交通工程监理公司,承担全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总造价。
(四)竣工验收阶段。
为保障交通安全,对已完成的道路交通设施,项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1周内向市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验收报告,并办理验收手续。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五)质量保证。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在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一律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道路交通设施项目工程投标;市招标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项目单位、交通工程质检机构联合对已完工的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进行检测,对因偷工减料等原因造成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肥“大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