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03.03 【实施日期】 2009.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局
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39号)
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倾斜,建立“小病、慢病进社区,大病、重病进医院”的就医机制,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现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的条件
1、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2、有诊治相应病种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职(岗)医师。
3、具备相应病种的医疗服务设施。
二、申请程序
1、填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殊病门诊申请表》。
2、申请表经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定服务协议,即可开展特殊病门诊诊疗工作。
三、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应严格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政策规定开展特殊病门诊。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认真校验参保人员身份,出现冒名就医的,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的,将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记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违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殊病门诊申请表》(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 肥 市 卫 生 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