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420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社银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林社银 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
许华德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费雪儿 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
汪家桐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杨菲 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朱兰星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任文昌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
魏子楣 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徐家全 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王磊 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
三、池州市
吴松柏 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