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430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童祚银等18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童祚银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张影 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蔡志强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魏国钧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郜玮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潘苏玲 北京中盾(合肥)律师事务所
徐乐 北京中永(合肥)律师事务所
仇钢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晓雨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郑小雪 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
林承凤 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
四、马鞍山市
丛文华 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
陈坤秋 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
陈楚荃 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
陈一华 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六、宣城市
胡正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胡皓 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
七、铜陵市
冯潇冉 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