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2.21 【实施日期】 2009.02.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2009年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9]12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施工企业和有关单位: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开展2009年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安办[2009]6号)精神,为在建设系统认真组织开展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和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保障中博会的顺利召开,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抓手,是2009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要制定周密的排查计划和相应的工作措施,细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内容,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成果和教训,狠抓薄弱环节,真抓实干,确保此项工作的有效展开。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各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严格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并按照行业安全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整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严格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任务明确到分管领导、部门和人员,积极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和汇总报送工作。
三、严格措施,深入推进。
市建委将把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中去,确保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单位要认识到集中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月活动,是降低隐患存量、减少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活动,对因排查不力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酿成事故的,将开展事故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报送要求。
2月25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分管领导、部门和人员名单报送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3月20日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在组织自行排查的基础上,初步认定事故隐患等级,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报市建委质量安全处。3月24日前,市建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对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进行立项、登记、建档,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挂牌督办。
附件:《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隐患单位
单位电话
隐患名称
隐患地点
企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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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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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基本
情况
整改
措施
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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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20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