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9年)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占用公共设施的实施意见(暂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05   阅读:

发文机关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1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有关单位、园区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公共设施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 适用范围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在黄山高新区管辖范围内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公共设施占用、挖掘审批手续。(申请表见附件)


二、 审批机构及职责

高新区住建局负责园区公共设施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统一监督管理,市政管养办受理园区公共设施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


三、 严格执行占用和挖掘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确需挖掘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高新区市政管养办提交有关材料。

(二)现场踏勘。市政管养办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于5个工作日内将勘查意见反馈至高新区住建局。

(三)资料审查。高新区住建局审查挖掘申请单位提供的占用公共设施申请表,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道路施工作业及交通组织方案,现状交通设置处置方案,对原有设施的保护方案等材料。


四、 严格控制道路设施占用

按照《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拆违拆临”工作要求,除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向高新区住建局申请取得占用公共设施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一律不得设置各种经营性商亭和临时设施。确需设置临时公益设施的,也要在形式、标准、占用规模等方面严格控制,经高新区住建局许可,方可设置。对不符合程序设置的临时设施,由高新区住建局协调执法部门予以坚决取缔。


五、 进一步加强挖掘施工管理

挖掘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时间组织施工。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原有地下管线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规划意见及相关规范标准保证与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间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挖掘现场围挡;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六、 进一步加强抢修工程管理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将挖掘位置、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施工时间等通知高新区住建局。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建局

2019年8月15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