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1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有关单位、园区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公共设施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 适用范围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在黄山高新区管辖范围内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公共设施占用、挖掘审批手续。(申请表见附件)
二、 审批机构及职责
高新区住建局负责园区公共设施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统一监督管理,市政管养办受理园区公共设施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
三、 严格执行占用和挖掘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确需挖掘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高新区市政管养办提交有关材料。
(二)现场踏勘。市政管养办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于5个工作日内将勘查意见反馈至高新区住建局。
(三)资料审查。高新区住建局审查挖掘申请单位提供的占用公共设施申请表,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道路施工作业及交通组织方案,现状交通设置处置方案,对原有设施的保护方案等材料。
四、 严格控制道路设施占用
按照《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拆违拆临”工作要求,除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向高新区住建局申请取得占用公共设施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一律不得设置各种经营性商亭和临时设施。确需设置临时公益设施的,也要在形式、标准、占用规模等方面严格控制,经高新区住建局许可,方可设置。对不符合程序设置的临时设施,由高新区住建局协调执法部门予以坚决取缔。
五、 进一步加强挖掘施工管理
挖掘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时间组织施工。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原有地下管线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规划意见及相关规范标准保证与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间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挖掘现场围挡;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六、 进一步加强抢修工程管理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将挖掘位置、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施工时间等通知高新区住建局。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建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