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09年)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机关考勤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教办[2009]4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8 【实施日期】 2009.0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信访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机关考勤办法》的通知
(教办〔2009〕42号)

机关各处室:
  《合肥市教育局机关考勤办法》已经局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教育局机关考勤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明劳动纪律,在机关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局面,根据局常务会研究同意,在机关原有考勤制度基础上,适当修订,形成以下机关考勤办法。

  一、坚持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出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以处室为单位,由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处室应将考勤表张贴上墙,每日分上、下午及时考勤,客观记录当天处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考勤内容应包括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公休假、无故缺勤等。

  机关召开会议和开展学习培训等活动,由主持(召集)会议处室负责考勤,次日将出勤情况汇总报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办公室。

  二、坚持请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局分管领导请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局领导外出公务应告知局办公室;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审批权限获得批准的,均按缺勤处理。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向处室主要负责人说明去向,处室一般应留有值班人员;确需处室全体人员外出公务的,该处室应事先报告办公室,并在门上留条告之去向和联系办法。

  三、坚持奖惩制度。处室日常考勤每月汇总一次,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2个工作日内送局办公室汇总,逾期不再受理。出勤情况将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局事业人员满勤奖的依据。

  发现机关工作人员上班缺勤或在工作时间网上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不良行为的,第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需在本处室作检查,第三次需在全机关大会上作检查。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缺勤或上述不良行为的,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四、坚持督查制度。局效能办每月不少于两次抽查处室考勤情况,如发现考勤表不按时上墙,不当日及时考勤,考勤不实等问题,将责成处室及时纠正,并不定期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本办法已经2009年2月13日局第4次常务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