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435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汪守连等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汪守连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冯天成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
袁明珠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陈哈尔 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李建华 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
周红斌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