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440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余潇等1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余潇 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
金少坤 安徽牧青律师事务所
王涛 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
周维龙 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林中镜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杜文静 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
丁传珍 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宿州市
向辉 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
二、 马鞍山市
张志明 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
王景 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