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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1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购[2009]20号
【发布日期】 2009.02.09 【实施日期】 2009.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合财购〔2009〕20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快年度采购预算执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监督,根据市政府及省财政厅关于“专项经费限时支出、采购经费限期执行”的规定,现就2009年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期组织计划申报
  各预算单位在收到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应及时明确项目具体需求,订立采购计划,按照申报时间要求报市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没有按期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指标收回。
  1、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其他收入安排项目:全年分4月、8月两次组织采购,各预算单位应于4月10日前、8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采购计划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汇总后,集中打包批转市招管办实施。
  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数码摄像机、传真机等一般设备类项目采购标准按《关于扩大部分办公设备标准化采购范围的通知》(合财购[2008]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2、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项目:如年初专户余额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应按第1条规定期限同期办理;如年初专户余额不足暂无法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在9月30日前完成计划申报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3、年中追加预算指标项目:项目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完成计划申报工作。
  4、紧急采购项目:按市级财政部门应急项目采购流程办理。
  二、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1、年初采购预算安排项目,单位已申报执行的,货物类项目应于履约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资金支付工作;工程、服务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支付;逾期不再办理资金支付。
  2、年中追加预算指标项目,单位应于12月5日前完成资金支付。
  3、年度采购预算安排项目,已执行完毕的,节余资金收回,一律不再安排使用。
  三、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方式及资金支付办理
  1、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自2009年开始,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工作原则上应通过网上申报;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由基层预算单位填写《预算单位具体采购需求表》,报主管部门汇总后随同《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一式两份)报市财政局实施。
  2、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对已纳入年度采购预算指标管理的采购资金,由项目单位填写《合肥市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验收报告(或进度证明)、合同原件报市级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未纳入采购预算管理的采购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于年中追加的跨年度执行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在年底收回该项目未拨付资金。
  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2009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统一部署,尽快完善项目前期报批手续,按期办理采购计划申报,确保采购经费限期执行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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